宪法规范的商谈可废止性
字数 2086
更新时间 2025-12-30 14:35:38
宪法规范的商谈可废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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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释义
- 首先,需明确“商谈”在此语境下的含义。它并非日常交谈,而是特指一种理性、程序性的论证与沟通活动,旨在通过提出理由、进行辩论来达成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共识或决定。在宪法学中,这常关联于哈贝马斯等人的商谈理论,强调规范的有效性建立在理想言谈情境下通过理性论辩达成的同意之上。
- “可废止性”是指一个初步成立的结论、主张或规范,在遇到新的、更强的反面理由或例外情况时,可能被推翻、修正或限制其适用范围的性质。它承认推理的非单调性,即新信息的加入可能改变原有结论。
- 因此,“宪法规范的商谈可废止性”这一概念,旨在探讨宪法规范(作为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在其解释、适用与具体化的商谈论证过程中,其初步的规范主张或解释方案在遇到充分的反面论证时,可以被修正、限定甚至否定的特性。它强调的是宪法规范在动态的论辩实践中保持开放与可修正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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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背景
- 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传统法律教义学中法律推理“确定性”神话的反思。传统观点常预设法律规范(尤其是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稳定性与确定性,其适用是简单的逻辑演绎。
- 现代法理学,特别是非形式逻辑、法律论证理论与商谈民主理论指出,法律推理(尤其是宪法推理)本质上是实践推理,充满了价值判断、原则权衡和情境考量。任何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主张,在提出时都只是“初步成立”的,其最终正确性依赖于在制度化的商谈程序中,能否经受住来自不同视角的反驳与挑战。
- 宪法规范本身的抽象性、原则性及价值开放性(如“平等”、“自由”、“尊严”),使得其具体含义必须在个案或政策形成中,通过论证来填充。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不同解释方案之间的竞争,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具有“可被更好理由击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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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论证中的具体表现
- 初步印象阶段:在宪法案件或宪法议题的讨论初期,基于某一宪法条文、原则或先例,可以形成一个初步的规范主张(如“某法律涉嫌侵犯言论自由,故可能违宪”)。此时,该主张具有“表象合理性”或“推定效力”。
- 反驳与权衡阶段:这一初步主张进入商谈程序(如立法辩论、司法审查中的言词辩论、学术批评等)。反对者可以提出反面理由,例如:指出该法律旨在保护另一项宪法权利(如人格尊严);主张存在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提出该初步解释存在历史或体系上的不融贯;或揭示其在当下社会条件下将导致严重不公的后果。
- 可废止性的发生:当这些反面理由的论证强度,超过支持初步主张的理由时,初步主张就被“废止”了。商谈的结果可能是否定该初步主张,也可能是对其加以限定、例外或修正,形成一个新的、更具反思平衡性的规范命题。例如,虽然言论自由受保护,但为防范即时重大危险而进行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言论可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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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宪法修改”的区别:商谈可废止性发生在宪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层面,不涉及宪法文本条款的正式变更。它是通过论证来澄清、发展或调整规范的内涵与射程,属于宪法变迁的非正式途径之一。
- 与“宪法规范的可辩驳性/可修正性”的联系与区别:“可辩驳性”更广义地指宪法规范容许辩论和挑战的属性;“可修正性”可能指规范内容本身可通过正式程序修改的特性。“商谈可废止性”则特指在动态的、程序性的理性商谈过程中,规范主张所呈现出的“可被更好论证推翻”这一具体属性,它聚焦于论证互动的过程与机制。
- 与“司法谦抑”或“合宪性推定”的关系:这些司法政策或方法可以看作是处理商谈可废止性的一种制度性策略。例如,“合宪性推定”意味着主张法律违宪的一方承担更重的论证负担,这实质上是将初步成立的立场赋予了立法决定,只有提出足够强的反面理由才能废止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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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
- 保障宪法适应性:承认并建构商谈可废止性的程序,使得宪法规范能够在不频繁修改文本的情况下,通过论辩吸收新的社会共识、应对复杂情境,实现“活的宪法”的发展。
- 提升决定正当性:要求任何宪法性决定(尤其是司法审查决定)必须是在充分聆听并理性回应了各种反对意见和替代方案之后作出,这增强了决定的理性可接受性与民主正当性。
- 约束权力与保障权利:它要求公权力(包括司法权)对其宪法解释保持开放和反思的态度,不能将初步解释绝对化。同时,它为少数派或异议观点提供了通过理性论证挑战主流解释的制度化可能性,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
- 塑造宪法文化:倡导一种将宪法视为“持续进行的理性商谈事业”的文化,而非一套封闭、僵化的教条。鼓励公民、学者、律师和法官共同参与对宪法含义的理性探索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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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与界限
- 确定性风险:过度的可废止性可能损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使宪法规范显得过于模糊和变动不居。
- 恣意性风险:若无严格的商谈程序规则(如论证负担分配、需要提出更强理由等)和制度约束(如遵循先例原则的适度约束),可废止性可能为恣意裁判或政治考量打开后门。
- 宪法权威的维系:商谈可废止性的运作必须以对宪法文本、原则和基本结构的尊重为前提,不能沦为彻底的情境主义或实用主义,否则将侵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和高级法的权威。其界限在于不能废止宪法的核心价值与根本规范。
宪法规范的商谈可废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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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释义
- 首先,需明确“商谈”在此语境下的含义。它并非日常交谈,而是特指一种理性、程序性的论证与沟通活动,旨在通过提出理由、进行辩论来达成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共识或决定。在宪法学中,这常关联于哈贝马斯等人的商谈理论,强调规范的有效性建立在理想言谈情境下通过理性论辩达成的同意之上。
- “可废止性”是指一个初步成立的结论、主张或规范,在遇到新的、更强的反面理由或例外情况时,可能被推翻、修正或限制其适用范围的性质。它承认推理的非单调性,即新信息的加入可能改变原有结论。
- 因此,“宪法规范的商谈可废止性”这一概念,旨在探讨宪法规范(作为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在其解释、适用与具体化的商谈论证过程中,其初步的规范主张或解释方案在遇到充分的反面论证时,可以被修正、限定甚至否定的特性。它强调的是宪法规范在动态的论辩实践中保持开放与可修正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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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背景
- 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传统法律教义学中法律推理“确定性”神话的反思。传统观点常预设法律规范(尤其是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稳定性与确定性,其适用是简单的逻辑演绎。
- 现代法理学,特别是非形式逻辑、法律论证理论与商谈民主理论指出,法律推理(尤其是宪法推理)本质上是实践推理,充满了价值判断、原则权衡和情境考量。任何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主张,在提出时都只是“初步成立”的,其最终正确性依赖于在制度化的商谈程序中,能否经受住来自不同视角的反驳与挑战。
- 宪法规范本身的抽象性、原则性及价值开放性(如“平等”、“自由”、“尊严”),使得其具体含义必须在个案或政策形成中,通过论证来填充。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不同解释方案之间的竞争,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具有“可被更好理由击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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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论证中的具体表现
- 初步印象阶段:在宪法案件或宪法议题的讨论初期,基于某一宪法条文、原则或先例,可以形成一个初步的规范主张(如“某法律涉嫌侵犯言论自由,故可能违宪”)。此时,该主张具有“表象合理性”或“推定效力”。
- 反驳与权衡阶段:这一初步主张进入商谈程序(如立法辩论、司法审查中的言词辩论、学术批评等)。反对者可以提出反面理由,例如:指出该法律旨在保护另一项宪法权利(如人格尊严);主张存在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提出该初步解释存在历史或体系上的不融贯;或揭示其在当下社会条件下将导致严重不公的后果。
- 可废止性的发生:当这些反面理由的论证强度,超过支持初步主张的理由时,初步主张就被“废止”了。商谈的结果可能是否定该初步主张,也可能是对其加以限定、例外或修正,形成一个新的、更具反思平衡性的规范命题。例如,虽然言论自由受保护,但为防范即时重大危险而进行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言论可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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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宪法修改”的区别:商谈可废止性发生在宪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层面,不涉及宪法文本条款的正式变更。它是通过论证来澄清、发展或调整规范的内涵与射程,属于宪法变迁的非正式途径之一。
- 与“宪法规范的可辩驳性/可修正性”的联系与区别:“可辩驳性”更广义地指宪法规范容许辩论和挑战的属性;“可修正性”可能指规范内容本身可通过正式程序修改的特性。“商谈可废止性”则特指在动态的、程序性的理性商谈过程中,规范主张所呈现出的“可被更好论证推翻”这一具体属性,它聚焦于论证互动的过程与机制。
- 与“司法谦抑”或“合宪性推定”的关系:这些司法政策或方法可以看作是处理商谈可废止性的一种制度性策略。例如,“合宪性推定”意味着主张法律违宪的一方承担更重的论证负担,这实质上是将初步成立的立场赋予了立法决定,只有提出足够强的反面理由才能废止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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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
- 保障宪法适应性:承认并建构商谈可废止性的程序,使得宪法规范能够在不频繁修改文本的情况下,通过论辩吸收新的社会共识、应对复杂情境,实现“活的宪法”的发展。
- 提升决定正当性:要求任何宪法性决定(尤其是司法审查决定)必须是在充分聆听并理性回应了各种反对意见和替代方案之后作出,这增强了决定的理性可接受性与民主正当性。
- 约束权力与保障权利:它要求公权力(包括司法权)对其宪法解释保持开放和反思的态度,不能将初步解释绝对化。同时,它为少数派或异议观点提供了通过理性论证挑战主流解释的制度化可能性,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
- 塑造宪法文化:倡导一种将宪法视为“持续进行的理性商谈事业”的文化,而非一套封闭、僵化的教条。鼓励公民、学者、律师和法官共同参与对宪法含义的理性探索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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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与界限
- 确定性风险:过度的可废止性可能损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使宪法规范显得过于模糊和变动不居。
- 恣意性风险:若无严格的商谈程序规则(如论证负担分配、需要提出更强理由等)和制度约束(如遵循先例原则的适度约束),可废止性可能为恣意裁判或政治考量打开后门。
- 宪法权威的维系:商谈可废止性的运作必须以对宪法文本、原则和基本结构的尊重为前提,不能沦为彻底的情境主义或实用主义,否则将侵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和高级法的权威。其界限在于不能废止宪法的核心价值与根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