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制裁机制
字数 1418
更新时间 2025-12-30 15:50:25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制裁机制

  1. 制裁机制的概念与必要性:制裁机制是指法院对成功构成的“法律规避”行为施加的具体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规避被视为一种滥用选法自由、损害立法政策的行为,仅仅宣告其无效或不可执行是不足够的。设立制裁机制的目的在于:① 威慑潜在的规避行为;② 消除通过规避获取的不当利益;③ 恢复被规避的立法意图所追求的秩序。其核心功能是补救,即纠正因规避行为导致的法律适用偏差。

  2. 制裁机制的适用前提:启动制裁机制,必须先完成对法律规避的“识别”与“认定”。这包括:① 确认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行为;② 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法律体系(即“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③ 该行为在结果上成功导致了另一法律体系的适用。只有在实体上认定法律规避成立后,才转入制裁阶段。制裁并非自动适用,而是由法官在审理中依职权或经当事人主张后主动审查。

  3. 核心制裁措施: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这是最普遍、最直接的制裁方式。法官在宣告当事人的连结点变更行为是规避行为后,将完全无视该行为所产生的连结效果。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如同该规避行为从未发生,直接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那个法律体系(即“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来处理案件的实质问题。例如,为规避严格的法定继承法而虚假改变国籍,法院在制裁时,将无视新的国籍,仍以原国籍作为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4. 制裁措施的延伸与补充

    • 行为效力否定:在一些法域,制裁可能不仅限于法律选择层面,还可能及于规避行为本身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例如,为规避关于公司设立资本的规定而选择在某地设立“信箱公司”,法院可能不仅拒绝适用该公司注册地法,还可能进一步依据“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否定该公司法人人格的有效性(即“揭开公司面纱”)。
    • 拒绝司法协助: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如果被请求国法院认定原判决是基于一项成功的法律规避行为作出的,且规避行为旨在逃避被请求国或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该判决可能因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 惩罚性后果:虽然较少见,但理论上,严重的、构成欺诈的法律规避行为,可能引发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但这已超出国际私法本身的范围,属于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5. 制裁机制的限度与挑战

    • 比例原则:制裁措施应与规避行为的严重性、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后果成比例。通常,核心措施(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是足够的,延伸性的制裁(如否定行为效力)需谨慎,需有更强烈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撑。
    • 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制裁时需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例如,规避法律成立的公司在与不知情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后产生的责任,直接否定公司人格可能损害交易安全。此时,制裁可能需要个案权衡。
    • 国际协调的困难:对法律规避的认定和制裁标准各国不一。一国认定为规避并予以制裁的行为,在另一国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法律选择。这种差异可能导致“跛脚法律关系”或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冲突。因此,制裁机制在跨国语境下的适用需要国际礼让和判决承认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相关条款的协调。

总之,法律规避的制裁机制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环节,它使法律规避的否定性评价从理论宣示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后果。其运行逻辑是“认定—纠正”,旨在通过强制性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来拨乱反正,并可能视情况采取更严厉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国际私法体系中强制性规则和公共政策的权威。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制裁机制

  1. 制裁机制的概念与必要性:制裁机制是指法院对成功构成的“法律规避”行为施加的具体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规避被视为一种滥用选法自由、损害立法政策的行为,仅仅宣告其无效或不可执行是不足够的。设立制裁机制的目的在于:① 威慑潜在的规避行为;② 消除通过规避获取的不当利益;③ 恢复被规避的立法意图所追求的秩序。其核心功能是补救,即纠正因规避行为导致的法律适用偏差。

  2. 制裁机制的适用前提:启动制裁机制,必须先完成对法律规避的“识别”与“认定”。这包括:① 确认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行为;② 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法律体系(即“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③ 该行为在结果上成功导致了另一法律体系的适用。只有在实体上认定法律规避成立后,才转入制裁阶段。制裁并非自动适用,而是由法官在审理中依职权或经当事人主张后主动审查。

  3. 核心制裁措施: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这是最普遍、最直接的制裁方式。法官在宣告当事人的连结点变更行为是规避行为后,将完全无视该行为所产生的连结效果。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如同该规避行为从未发生,直接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那个法律体系(即“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来处理案件的实质问题。例如,为规避严格的法定继承法而虚假改变国籍,法院在制裁时,将无视新的国籍,仍以原国籍作为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4. 制裁措施的延伸与补充

    • 行为效力否定:在一些法域,制裁可能不仅限于法律选择层面,还可能及于规避行为本身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例如,为规避关于公司设立资本的规定而选择在某地设立“信箱公司”,法院可能不仅拒绝适用该公司注册地法,还可能进一步依据“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否定该公司法人人格的有效性(即“揭开公司面纱”)。
    • 拒绝司法协助: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如果被请求国法院认定原判决是基于一项成功的法律规避行为作出的,且规避行为旨在逃避被请求国或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该判决可能因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 惩罚性后果:虽然较少见,但理论上,严重的、构成欺诈的法律规避行为,可能引发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但这已超出国际私法本身的范围,属于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5. 制裁机制的限度与挑战

    • 比例原则:制裁措施应与规避行为的严重性、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后果成比例。通常,核心措施(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是足够的,延伸性的制裁(如否定行为效力)需谨慎,需有更强烈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撑。
    • 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制裁时需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例如,规避法律成立的公司在与不知情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后产生的责任,直接否定公司人格可能损害交易安全。此时,制裁可能需要个案权衡。
    • 国际协调的困难:对法律规避的认定和制裁标准各国不一。一国认定为规避并予以制裁的行为,在另一国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法律选择。这种差异可能导致“跛脚法律关系”或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冲突。因此,制裁机制在跨国语境下的适用需要国际礼让和判决承认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相关条款的协调。

总之,法律规避的制裁机制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环节,它使法律规避的否定性评价从理论宣示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后果。其运行逻辑是“认定—纠正”,旨在通过强制性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来拨乱反正,并可能视情况采取更严厉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国际私法体系中强制性规则和公共政策的权威。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制裁机制 制裁机制的概念与必要性 :制裁机制是指法院对成功构成的“法律规避”行为施加的具体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规避被视为一种滥用选法自由、损害立法政策的行为,仅仅宣告其无效或不可执行是不足够的。设立制裁机制的目的在于:① 威慑潜在的规避行为;② 消除通过规避获取的不当利益;③ 恢复被规避的立法意图所追求的秩序。其核心功能是补救,即纠正因规避行为导致的法律适用偏差。 制裁机制的适用前提 :启动制裁机制,必须先完成对法律规避的“识别”与“认定”。这包括:① 确认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行为;② 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法律体系(即“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③ 该行为在结果上成功导致了另一法律体系的适用。只有在实体上认定法律规避成立后,才转入制裁阶段。制裁并非自动适用,而是由法官在审理中依职权或经当事人主张后主动审查。 核心制裁措施: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 :这是最普遍、最直接的制裁方式。法官在宣告当事人的连结点变更行为是规避行为后,将完全无视该行为所产生的连结效果。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如同该规避行为从未发生,直接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那个法律体系(即“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来处理案件的实质问题。例如,为规避严格的法定继承法而虚假改变国籍,法院在制裁时,将无视新的国籍,仍以原国籍作为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制裁措施的延伸与补充 : 行为效力否定 :在一些法域,制裁可能不仅限于法律选择层面,还可能及于规避行为本身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例如,为规避关于公司设立资本的规定而选择在某地设立“信箱公司”,法院可能不仅拒绝适用该公司注册地法,还可能进一步依据“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否定该公司法人人格的有效性(即“揭开公司面纱”)。 拒绝司法协助 :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如果被请求国法院认定原判决是基于一项成功的法律规避行为作出的,且规避行为旨在逃避被请求国或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该判决可能因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惩罚性后果 :虽然较少见,但理论上,严重的、构成欺诈的法律规避行为,可能引发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但这已超出国际私法本身的范围,属于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制裁机制的限度与挑战 : 比例原则 :制裁措施应与规避行为的严重性、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后果成比例。通常,核心措施(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是足够的,延伸性的制裁(如否定行为效力)需谨慎,需有更强烈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撑。 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 :制裁时需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例如,规避法律成立的公司在与不知情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后产生的责任,直接否定公司人格可能损害交易安全。此时,制裁可能需要个案权衡。 国际协调的困难 :对法律规避的认定和制裁标准各国不一。一国认定为规避并予以制裁的行为,在另一国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法律选择。这种差异可能导致“跛脚法律关系”或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冲突。因此,制裁机制在跨国语境下的适用需要国际礼让和判决承认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相关条款的协调。 总之,法律规避的制裁机制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环节,它使法律规避的否定性评价从理论宣示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后果。其运行逻辑是“认定—纠正”,旨在通过强制性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来拨乱反正,并可能视情况采取更严厉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国际私法体系中强制性规则和公共政策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