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字数 1113
更新时间 2025-12-30 16:11:4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1. 调解协议的性质与达成阶段。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或者在仲裁庭外自行协商但请求仲裁庭确认的,就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和解性文件。它通常在仲裁庭开庭前、庭审中甚至庭审后、裁决前等各个阶段均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身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结果,与仲裁庭依职权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本质区别。

  2. 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必要性。仲裁庭并非对任何调解协议都直接予以确认。其审查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防止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或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无效情形的情形。这种审查是仲裁庭行使司法监督职责的体现,以确保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审查的具体内容。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是全面且实质性的,主要包括:

    • 主体资格审查:确认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争议当事人资格。
    • 内容合法性审查: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例如,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等。
    • 自愿性审查:通过询问双方、审查调解过程记录等方式,确认协议的达成是否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 明确性与可执行性审查:审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没有歧义,且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例如,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履行方式等条款必须清晰。
    • 程序性审查:对于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审查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庭外自行达成的协议,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共同向仲裁庭提出确认申请。
  4. 确认的形式与法律后果。经审查,仲裁庭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要求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需载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不予确认的情形与后续程序。如果仲裁庭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应不予确认。对于仲裁庭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恢复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当事人庭外达成协议请求确认但经审查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仲裁庭应告知其法律风险,如其仍坚持申请确认,可依法出具不予确认的决定或通知,并继续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1. 调解协议的性质与达成阶段。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或者在仲裁庭外自行协商但请求仲裁庭确认的,就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和解性文件。它通常在仲裁庭开庭前、庭审中甚至庭审后、裁决前等各个阶段均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身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结果,与仲裁庭依职权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本质区别。

  2. 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必要性。仲裁庭并非对任何调解协议都直接予以确认。其审查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防止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或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无效情形的情形。这种审查是仲裁庭行使司法监督职责的体现,以确保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审查的具体内容。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是全面且实质性的,主要包括:

    • 主体资格审查:确认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争议当事人资格。
    • 内容合法性审查: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例如,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等。
    • 自愿性审查:通过询问双方、审查调解过程记录等方式,确认协议的达成是否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 明确性与可执行性审查:审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没有歧义,且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例如,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履行方式等条款必须清晰。
    • 程序性审查:对于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审查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庭外自行达成的协议,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共同向仲裁庭提出确认申请。
  4. 确认的形式与法律后果。经审查,仲裁庭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要求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需载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不予确认的情形与后续程序。如果仲裁庭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应不予确认。对于仲裁庭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恢复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当事人庭外达成协议请求确认但经审查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仲裁庭应告知其法律风险,如其仍坚持申请确认,可依法出具不予确认的决定或通知,并继续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调解协议的性质与达成阶段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或者在仲裁庭外自行协商但请求仲裁庭确认的,就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和解性文件。它通常在仲裁庭开庭前、庭审中甚至庭审后、裁决前等各个阶段均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身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结果,与仲裁庭依职权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本质区别。 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仲裁庭并非对任何调解协议都直接予以确认。其审查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防止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或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无效情形的情形。这种审查是仲裁庭行使司法监督职责的体现,以确保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审查的具体内容 。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是全面且实质性的,主要包括: 主体资格审查 :确认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争议当事人资格。 内容合法性审查 :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例如,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等。 自愿性审查 :通过询问双方、审查调解过程记录等方式,确认协议的达成是否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明确性与可执行性审查 :审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没有歧义,且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例如,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履行方式等条款必须清晰。 程序性审查 :对于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审查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庭外自行达成的协议,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共同向仲裁庭提出确认申请。 确认的形式与法律后果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要求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 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需载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确认的情形与后续程序 。如果仲裁庭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应不予确认。对于仲裁庭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恢复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当事人庭外达成协议请求确认但经审查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仲裁庭应告知其法律风险,如其仍坚持申请确认,可依法出具不予确认的决定或通知,并继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