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第一步:管辖异议的基本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方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其核心在于,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无权审理此案。
**第二步: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时间与形式**
1. **主体**: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被告。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因为原告向该法院起诉,即视为接受其管辖;无独立请求权的
2025-11-12 08: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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